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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文章】“配送+互联网+加密数字货币”贩毒案件实务难点分析

钱包imtoken官网 2023-03-22 06: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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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互联网+加密数字货币”贩毒案件实务难点分析

抽象的

毒贩利用境外网络平台和加密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以隐藏身份、传播信息迅速、不受地域限制等方式,创建或管理网络群组,使用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毒品交易。 针对电子数据证据转换难、加密数字货币用户身份锁定难、办理此类案件各环节多重犯罪角色打击难度大等情况,检察院可以介入及时调查、转换电子证据; 获取加密数字货币交易信息,链接钱包地址锁定嫌疑人; 引导全面收集证据,明确发件人的犯罪角色。 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调整侦查思路,完善证据链条; 重点查找类案,及时补充起诉。

文本

“配送+互联网+加密数字货币”贩毒模式是指毒贩通过互联网发布贩毒信息,与买毒人达成协议后,通过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对毒品资金进行结算,再通过快递方式开展药品配送。 模型。 近年来,毒贩依托海外互联网平台,尤其是海外Telegram(以下简称“TG”)、Snapchat等具有阅后即焚功能的聊天群,指使他人在国内邮寄大麻并使用加密货币数字货币毒品交易案件频频发生。 由于加密数字货币用户的匿名性和不可追踪性,加大了打击犯罪的难度,浮出水面的案件往往只是纷繁复杂的毒品犯罪世界的冰山一角。 此外,由于通过运送过程查获的相关犯罪嫌疑人大多是不知情的“工具”,查获的毒品数量较少,无法实现对毒品犯罪的有效打击。 鉴于此,笔者以郭某明等人贩毒案为视角,总结了这起刑事示范贩毒案的现实难点,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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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郭某明通过VPN“翻墙”在境外网站注册TG软件,创建网名为“隔壁老汪叔”的聊天群,并在群内发帖称自己贩卖毒品. 大麻信息。 吸毒者通过该团伙私信郭某明下单购买大麻,并以比特币、门罗币等数字货币向其支付毒金。 被告人郭某明四次通过上述方式向傅某某等人出售大麻51.01克。 另经查,2020年7月31日、8月4日,被告人郭某明两次通过TG软件向他人购买毒品、大麻,并约定邮寄。 被告人李某军两次帮助他人将装有大麻的包裹邮寄至郭某明提供的收货地址。 同年9月2日,公安民警在西安市碑林区某快递网点查获被告人李某军第二次寄送的快递包裹中大麻99.03克。

二、办案难点

(一)涉毒涉外聊天群电子数据证据转化难度大

涉案毒贩使用的telegram(TG)是俄罗斯人Pavel Durov发明的即时通讯软件。 立即燃烧,聊天内容不允许转发; 没有第三方监督,政府也监督不了。 [1] 这对电子数据的证据转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阅后即焚功能,电子数据容易丢失; 二是电子数据没有原始存储介质; 三是电子数据身份识别困难。

(2) 加密数字货币交易的匿名性使得嫌疑人难以被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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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网络世界一样,区块链网络世界中的运营者是匿名的。 传统网络世界中的运营商信息可以通过查询IP地址和MAC地址来锁定。 区块链网络世界的去中心化使得运营商之间除了交易信息的差异之外没有其他可区分的特征,运营商参与的交易信息都存储在整个区块链账本数据中。 只有找到对应的交易信息,才能从区块链账本数据中锁定参与账户,进而通过加密数字货币交易平台锁定账户。 平台注册信息与真实身份的接近程度,直接决定了锁定真人的难易程度。 例如,币安交易平台只需要用户留下邮箱即可注册成功比特币是互联网货币吗,但很难通过邮箱锁定真实身份; 如果找不到相应的交易信息,虽然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推断出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但数据量巨大,分析成本高,如果存在“币”洗钱者”的加入,无法保证推断的准确性。 例如,在本案中,郭某明的比特币钱包地址并未直接用于接收毒款,而是通过“洗币者”提供的相关钱包地址进行交易。 因为一个人可以开设任意数量的加密货币账户,同一个人控制的两个地址之间的交易与不同人控制的两个地址之间的交易没有区别。 从理论上讲,一个人可以在将比特币账户转换成另一种形式的虚拟货币之前,在其控制下的比特币账户之间进行无限次交易,从而使执法部门难以追踪交易链。 [2] 因此,就现有技术而言,在区块链网络中获取某个用户地址对应的真实身份是极其困难的。 [3]

(三)各环节犯罪角色多,打击难度大

网络交易、药品配送、加密数字货币交易等各个环节涉及的人很多比特币是互联网货币吗,而且他们往往不是药品交易的双方。 网上交易的人往往不是直接需要买卖毒品的人。 比如本案中的郭某明是贩毒中介,从他那里购买毒品的贾某某是帮助他人购买毒品的人。 又比如寄药环节。 寄件人不一定是毒贩。 实现精准打击毒品犯罪。

3.解决方案

(一)介入调查,及时转换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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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电子数据易丢失的特点,需要及时介入调查,力争在电子数据丢失前固定证据。 2020年4月,为落实运毒犯罪源头治理要求,检察院通过检警联动,建立了运毒案件通报干预侦查制度。 检察官介入调查。 在得知郭某明可能使用手机登录TG软件,且TG软件具有限时读取后销毁信息的能力后,建议公安机关立即安装三张手机卡从郭某明手中查获到其他手机上,通过手机号接收验证码登录郭某明的TG账号,接收三个手机号对应的TG账号的云聊天记录,完成电子手机卡被扣押后5日内信息销毁前的数据证据。 转换。 由于涉案电子数据存储在境外TG平台服务器上,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 建议通过远程检查提取,并提醒取证人员在电子提取笔录中说明无法提取原始存储介质。 [4] 为确保远程查验获取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对整个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制作电子远程查验笔录,实现电子证据提取过程的再现。 随后,公安机关通过上述方式调取了郭某明三个手机号绑定的TG账号的聊天记录,发现三个账号在不同的群里发布了文字相同的贩毒广告,其中一个TG帐户正在与其他人聊天。 ,提及“邻家大叔”的昵称作为其账号,从而证实了被告人郭某明为贩毒通讯组组长的事实。

(2)获取加密数字货币交易信息,关联钱包地址,锁定嫌疑人

获取药钱(加密数字货币)收款人的真实身份,需要区块链交易信息,即区块链中药钱支付的交易信息。 本案办案办案人员从买药人处获取被告人郭某明在TG软件上发送的比特币链接地址(钱包地址),从而获取区块链交易信息。 在批准逮捕郭某明后,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通过获取的区块链交易信息查询区块链账本数据中的交易账户,但从区块链信息中查询到的账户均无法与郭某明相关联. 当证据链断裂后,办案检察官改变了思路,从结果上颠倒了过程,即郭某明作为毒贩,必须在最后一个环节收集加密数字货币作为毒钱,于是他建议公安机关应在几大区块链交易平台上市。 查询被告人郭某明的注册账号及关联钱包地址。 公安机关通过网警从北京火币全球站公司获取了郭某明的账户信息,并获取了被告人郭某明在火币网的注册信息和钱包地址。 经电子侦查发现,涉案区块链交易信息中出现的多个钱包地址均与被告人郭某明在火币网注册账户的钱包地址相关,存在比特币流通,事实被告人郭某明收受药款认定。

(三)引导全面取证,明确发件人的犯罪角色

在药物递送案件中,寄件人通常会证明他知道邮寄物品的非法性。 此时,检察机关要注意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反映送件过程的证据,结合送件人的年龄、经历等综合判断分析。 全面收集寄件人的手机通话记录、手机基站位置信息、快递费支付信息以及银行转账记录和与寄件人的聊天记录。 通过证据互证,确定委托人是否存在、寄件人与委托人的真实关系以及接受委托的方式是否符合常识,从而排除其不知情的借口,厘清其犯罪角色。 本案被告人李某军到案后拒不认罪,辩称自己是受人委托派送装有音响系统的快递员。 在向李某军出示了微信聊天记录中的相关购药信息后,李某军供述,他知道委托人吸食大麻,加之与委托人的两次会面均为偶遇,两次邮寄地方相隔很远。 如果是邮寄的,则推定本人知道是药品而邮寄。 李某军否认通过手机联系过委托人,其手机资料中也未查到委托人信息,因此无法查清委托人是否存在。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军在TG上贩卖大麻,因此被认定为贩毒犯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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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案思路

(一)调整侦查思路,完善证据链

“配送+互联网+加密数字货币”的贩毒模式隐蔽性极强,侦查难度大。 此外,被告人往往没有供述,证据相对薄弱。 办案人员应调整侦查思路,从客观证据入手,及时转换电子证据,瞄准境外聊天软件用户,掌握加密数字货币流通情况,完善证据链条。 在本案中,公诉人提供侦查思路,通过电子远程侦查获取火币网账户信息,破解犯罪手机,取回快递单,打通整个证据链。 公诉人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无罪辩护,公开了被破解的手机数据、火币网账户信息、转账信息等证据,揭穿了被告人郭某明不是“邻家老大爷”的辩解,最终成功突破。 为了。

(二)注意类案检索,及时补充起诉

类案检索对未决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可以带来一定的启示,提供思路、方法或样本供参考。 [5] 由于“快递+互联网+加密数字货币”的毒品犯罪模式犯罪链条长,参与者角色多,立案证据往往只能认定犯罪链条中某一环节的犯罪行为。 在查找同类案件时,通过筛选作案时间、作案方式、所用境外集团名称、网络名称等信息,很容易找到涉案人员遗漏的犯罪事实。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在义乌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中,被告人还通过TG软件向“隔壁王大爷”购买了大麻叶,即与本案极为相似,使用与被告人郭某明相同的网名极有可能是被告人郭某明遗漏的犯罪事实,遂致函公安机关调取被告人郭某明的调查材料。案件。 经审查,判决中使用的海外聊天工具和TG账号名称、头像与本案被告人郭某明一致。 经讯问,被告人郭某明也对这一事实供认不讳,最终检察院补充起诉应为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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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院检察员项新义[325200]

[1] 参见《币圈热衷建海外群:群人数可破万,如今渐成“死群”》,搜狐网,上次访问日期:2021-12-20 .

[2] 见史秀霞:《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的法律规制》,《南方财经》2016年第6期。

[3] 参见孙国子、王继涛:《区块链取证与存证浅析》,《中国信息安全》,2019年第5期。

[4]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电子数据采集、提取、审查、判决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5] 见郑同斌:《类案检索现状及改进分析》,人民司法,2018年第31期。

资料来源:《中国检察官》,作者:向心怡,作者单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 本账号推送的文章仅供交流学习,文章中图片均来自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