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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远不是一种货币

原标题:比特币远未成为货币

欧盟和法国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

比特币,离成为货币还很远

作为最知名的虚拟货币,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自然引起了法国和欧盟司法实践和相关部门的关注,这从相关法院的判决中可见一斑

沉军

货币有两种英文表达方式,Money 和 Currency。前者源自拉丁语Moneta,意为警告和提醒。古罗马的朱诺神庙是铸造硬币的地方。后者的拉丁语词源是Curro,意为奔跑、向前冲、向循环延伸。

虽然在实践中上述两个英文单词经常互换使用,但严格来说,Money 和 Currency 的含义不同。

根据笔者的理解,前者更倾向于强调货币的经济内涵,突出其在价值交换中被广泛使用的重要性。作为通用货币。后者更倾向于体现货币的政治内涵,突出其所代表的国家或超国家主权和公共权力。例如,法国的货币是欧元,在法国拒绝接受欧元纸币是违反刑法的。因此,Currency可以看作是通用货币的一种“铸币”形式(在当代通常以纸币和硬币为代表)。

虚拟货币一词是指一个国家法定货币的物理存在,即这种所谓的货币以电子形式存储在电子设备上。

虚拟货币的法律定义

根据欧洲央行的分类,虚拟货币可分为三种。

一种是封闭的虚拟货币。它与实体经济关系不大,只能用于购买虚拟社区中的虚拟商品或服务。例如在线角色扮演游戏的游戏币。

第二种是单向虚拟货币。可以在虚拟社区以固定汇率以法币购买,但不能兑换回法币,可用于购买虚拟甚至实物商品或服务。比如某网购平台的代币。

第三种是双向虚拟货币。它可以以浮动汇率与法定货币进行双向兑换,并可用于购买虚拟和实物商品或服务。比如某个虚拟世界的以中心化发行为特征的游戏币,以去中心化为特征的被称为加密货币的比特币。

究竟什么是虚拟货币?根据欧洲中央银行 2015 年 2 月发布的一份报告,虚拟货币是指不受中央银行、信贷机构或电子货币监管机构发行的以数字方式表达的价值;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用作货币的替代品。

虚拟货币的法律定义可见于欧盟第五号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指令2018/843(以下简称AMLD5),该指令由欧洲议会于2018年制定) ) 4 月 19 日投票。根据该指令,虚拟货币是一种数字表达的价值,既不是由中央银行也不是由公共机构发行或担保;也不一定与合法创造的货币(Currency)相关,不具有货币(Currency)或一般货币(Money)的法律地位,但被一些自然人或法人接受为交易工具最高人民法院 比特币,可以以电子方式传输、存储和交易。

不难看出,与欧洲央行给出的定义相比,上述欧盟指令扩大了虚拟货币发行人的范围,因此可以涵盖的虚拟货币范围更广。对于任何可能涉及虚拟货币的洗钱活动的应用也是如此。

虚拟货币被视为资产而非货币

那么,从欧盟和法国的角度来看,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是什么?

首先,虚拟货币既不是金钱也不是货币。 2015年欧洲央行表示,虽然虚拟货币(如比特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货币的交换媒介和记账单位,但由于其价格波动较大,难以具备储值功能钱。从缺乏被广泛接受的流动性的角度来看,虚拟货币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货币。

另外,就严格的概念意义而言最高人民法院 比特币,特定货币是通常在一个国家内使用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货币,具体表现为纸币和硬币。从这个角度来看,虚拟货币显然不是货币。

欧洲中央银行的结论是,如果双方同意接受给定的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手段,虚拟货币最多只能用作合同货币。

其第二,虚拟货币不是电子货币。根据欧盟第 2009/110 号电子货币指令,电子货币是以电子形式(包括磁性存储)存储的货币价值,代表对发行人的债权;在发行时,预期持有人需要交付作为交换的“资金”,用于支付交易;并为发行人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所接受。

虽然虚拟货币也以电子形式存在,但与电子货币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一方面,存储在电子货币上的资金与法定货币(例如以欧元计价的电子货币)具有相同的记账单位,而虚拟货币如比特币另一方面,根据欧盟支付服务指令第 2015/2366 号,电子货币、银行货币(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和纸币和硬币是电子货币指令定义的上述“资金”,而虚拟货币不能被视为“资金”,因此不能被视为支付工具,不受本支付服务指令的约束。

第三,虚拟货币是一种数字资产。 2019年5月,法国颁布的《企业成长与转型法》(PACTE Law)第86条列举了数字资产的定义,即包括数字代币和虚拟货币。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并没有使用“虚拟货币”一词,而是将上述EU AMLD5中虚拟货币定义的整句话复制过来。

值得一提的是,鉴于虚拟货币的表达可能产生的误解,法兰西银行建议优先使用“加密资产”一词。与此类似,日本议会于 2019 年 5 月修订并将于 2020 年 4 月生效的《日本支付服务法》正式将“虚拟货币”替换为“加密资产”的名称。由于日本是比特币交易大国,上述法律早在 2017 年就在修订版中引入了虚拟货币的法律定义。

法院如何决定如何定义比特币

作为最知名的虚拟货币,其法律性质自然引起了法国和欧盟司法实践和有关当局的关注。

从法国方面来看,巴黎上诉法院在 2013 年 9 月 26 日发布的判决中,将比特币视为“无形财产”,并给出了技术定义:比特币是 IT 复杂演算的简单呈现由日本人于2009年创建的特殊软件实施。本案上诉人法国公司是一家日本公司的商业中介,该公司管理着一个比特币交易网站。

2018年4月26日,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就个人是否以及如何转移比特币利润征税作出裁决,并借此机会明确了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即比特币具有“无形个人”的性质法国民法典中定义的财产”。也就是说,法院认为比特币不仅是一种“无形财产”,而且是这种财产中的动产。

从欧盟的角度来看,欧盟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就瑞典公民的比特币与瑞典克朗的双向兑换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作出判决。它还涉及比特币的法律性质。

法院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是一种合同支付工具。一方面,比特币不能被视为活期账户,也不能被视为存款、支付或转账;另一方面,与债权、支票和其他商业票据不同,比特币构成了接受它的合同双方之间的直接支付工具。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的判决发生在2015年,当时欧盟AMLD5尚未颁布,欧盟法律中并没有虚拟货币的法律定义。 AMLD5规定的虚拟货币具有“交易工具”的功能,而不是“支付工具”。因此,如果未来出现类似案件,欧洲法院对比特币法律性质的认定是否会与前述欧盟指令的相关定性发生冲突,将非常引人注目。

法国银行对比特币法律性质的看法是,比特币不能被称为电子货币,也不能被视为法国金融和货币法典下的支付工具。但是,它可以在合同和私人的基础上履行经济职能。

法国财税部门认为比特币是一种存储在电子载体上的虚拟账户单位,目的是建立虚拟货币财税体系。同一社区的用户可以使用它来交易财产和服务,而无需求助于具有合法偿付能力的货币。此外,比特币是一种可以估值和使用的虚拟记账单位。因此,应该对比特币升值所得的收入征税。

综上所述,到目前为止,欧盟和法国都没有将虚拟货币视为法律意义上的货币。随着未来金融科技的发展和相应的金融监管,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将如何演变值得关注。

当然,如果像比特币这样的虚拟货币曾经获得主权当局的法律认可或背书,这可能与其创始人的初衷背道而驰,而这正是比特币从一开始就被赋予的。无政府状态。同样,如果一种虚拟货币的用户遍布全球,影响深远,从而挑战甚至动摇各国法定货币的法律地位,也不是相关监管部门愿意看到的。 .

因此,如果未来能够出现一种运行设计更加合理、风险水平可预测的虚拟货币,其规模和影响力不是不可控的,这可能实现其发行者、监管者和用户的三赢。

(作者是法国执业律师,里昂三世大学法学博士)